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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110张文丽与尤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丽,尤冬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110号原告:张文丽,女,1994年10月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晚元,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冬妹,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丽与被告尤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丽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丽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6元,由原告张文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