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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巴特尔与刘新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巴特尔,刘新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巴特尔,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磴口县沙金苏木。委托代理人:杨丽,系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新元,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沙金苏木。再审申请人巴特尔因与被申请人刘新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08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准备补充材料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巴特尔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巴特尔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霞代理审判员  胡 彬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