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长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0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长荣,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2012年7月20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5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0月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4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长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长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7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罗长荣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大道百江购物中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台嘉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罗长荣将该车开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公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2.2017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罗长荣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大道百江购物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绿色绿欧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3.2017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罗长荣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大道百江购物中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珑途牌48V伊某公主20寸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3元)盗走。4.2017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罗长荣携带盗窃工具螺丝刀等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飞鹅墓园正门路段,将被害人霍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能核价)盗走。得手后,其还没走多远,就被民警人赃并获。因本次盗窃行为,被告人罗长荣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上述赃车被起回,已发还被害人。5.2017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罗长荣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市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小帅哥牌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罗长荣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张某1、曾某、张某2、霍某、李某1陈述,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材料、说明,行政处罚材料,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长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长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量刑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长荣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长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长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长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罗长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长荣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长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长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罗长荣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长荣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长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先行羁押的15日已折抵。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