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生芹、沈仲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芹,沈仲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马生芹,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沈仲根,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马生芹与被执行人沈仲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特13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31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86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12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