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安云与杨厚兵、甘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云,杨厚兵,甘怀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783号原告:刘安云,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被告:杨厚兵,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被告:甘怀军,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原告刘安云与被告杨厚兵、甘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安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安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安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安云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桂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