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哈勒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欣谦花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哈勒娜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欣谦花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830号原告上海哈勒娜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文、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欣谦花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哈勒娜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欣谦花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哈勒娜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欣谦花边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哈勒娜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欣谦花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上海哈勒娜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欢庆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步佳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