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张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张建国,张明,王良,来学练,赵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周良庄。负责人:张玉珠,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武,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良,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来学练,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赵月海,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国、张明、王良、来学练、赵月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0942.7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14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国给付申请执行人1180元,并交纳执行费143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建国就剩余执行款100942.73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