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煜、厦门禹航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煜,厦门禹航物流有限公司,王雪勤,王雨勤,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煜,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章、张燕瑜,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禹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经保综合楼三楼3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415083-1。法定代表人:王雨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雪勤,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王雨勤,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琼,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赵煜与厦门禹航物流有限公司、王雪勤、王雨勤、李琼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要求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办理讼争股权变更登记。因厦门禹航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5日以来工商变更登记事项较多,且变更股权恢复登记手续涉及公司减资问题,故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暂无法将赵煜在厦门禹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恢复登记至2006年10月25日前的状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