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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水军与李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军,李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38号原告:刘水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孝俊,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水军诉被告李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孝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水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军撤回对被告李孝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9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利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