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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智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智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1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智勇,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智勇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沈智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有村委会颁发的《房屋居住证》,现上诉人主张用益物权,本案法院应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提交了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何庄子村民委员会为其颁发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房屋的《房屋居住证》,但不能向法院提交该房屋的产权手续,以及规划、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沈智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