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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邮电支局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干警,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立荣(王某2之妻),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立荣,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香精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立荣,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王学俭遗产中的四个瓷碗、两个扳指、十个老钱进行了分割。上诉人张某取得了其中两个瓷碗,一个扳指,五个老钱。被上诉人表示被上诉人之间不再进一步分割上述财产。双方现已经交割完毕。对该部分财产,本院不再审查处置。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已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不再补交。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