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432周菊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珠,周四林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432号原告:周菊珠,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周四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周菊珠与被告周四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菊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四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菊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菊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菊珠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1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熊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