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444号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兄弟路西首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升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鸿,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西(原西沙河东)。负责人:王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该公司员工。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鲁D×××××/鲁DT8**挂的车辆损失176,680元、施救费24,700元、鉴定费5,300元,以上共计:206,68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原告对其鲁D×××××/鲁DT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58,664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2017年2月21日04时33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徐同军驾驶该车沿连云港市东方大道与228国道路口处与张祖林驾驶的鲁P×××××、鲁PJA**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徐同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祖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76,63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用5,30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支出的施救费24,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