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广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范安富,总经理。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原交通银行广元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王毅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晓林,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曾海卿,该行职员。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原交通银行广元支行)与广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09)广执字第20-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广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以36万元的原价值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被本院以(2012)广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撤销。申请执行人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原交通银行广元支行)返还因错误执行取得的广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执行案件中,本院作出的(2009)广执字第20-2号执行裁定被撤销,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执行回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宸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广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杨 陈审判员 杨晋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