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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麦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麦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麦海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海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但被执行人麦海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麦海容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麦海容账号内的存款16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