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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素洁与许贵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洁,许贵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77号原告:王素洁,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徐希安,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贵兵,男,1978年3月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铁南富元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洁诉被告许贵兵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素洁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素洁负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