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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俊与被告李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俊,李进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43号原告:王美俊,男,1975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李进伟,男,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街人。原告王美俊诉被告李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美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美俊承担。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张江虹审判员  张姣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