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俊与被告李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俊,李进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43号原告:王美俊,男,1975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李进伟,男,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街人。原告王美俊诉被告李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美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美俊承担。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张江虹审判员 张姣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