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丰元、方金玉等与长汀县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元,方金玉,长汀县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95号原告:李丰元,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方金玉,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柱(系原告李丰元父亲),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长汀县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中云丽景城一楼。法定代表人:康京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丰元、方金玉与被告长汀县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丰元、方金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丰元、方金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李丰元、方金玉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