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亭亭、宁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亭亭,宁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亭亭,男,199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县。被执行人宁杨杨,男,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李亭亭诉宁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6)赣0730民初795号,被执行人宁杨杨应支付申请人李亭亭债款1.7594万元,承担执行费163.91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759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杨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79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