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民申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阳原县鑫旺物资有限公司、高占武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原县鑫旺物资有限公司,高占武,刘正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104号监督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原县鑫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化稍营镇化稍营村。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占武,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阳原县。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正英,男,1967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宣化县。申诉人阳原县鑫旺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高占武、刘正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7民终884号民事判决,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张家口市检察院以张检民(行)违监[2017]130700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潇审判员 姜红有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