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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洛江罗溪镇西头埔街后溪桥头。法定代表人:赖添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祥,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34号发展大厦。主要负责人:邱再法,经理。上诉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双兴自动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李庆刚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