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葭生、夏喜梅与被告徐国富赡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葭生,夏喜梅,徐国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479号原告:徐葭生,男。原告:夏喜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盈瑞,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国富,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花门楼南洲公村民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1196408131539。原告徐葭生、夏喜梅与被告徐国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葭生、夏喜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葭生、夏喜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葭生、夏喜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葭生、夏喜梅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人民陪审员 徐俊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邹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