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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黎与郴州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炫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黎,郴州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炫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黎,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炫铭,董事长。被执行人贺炫铭,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黎与被执行人郴州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炫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