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宪友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友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81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宪友,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宪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野、张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宪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宪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2016年将某镇某村三组自己承包的柞蚕场内的柞树砍伐后放火烧毁柞树根,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意见,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7920平方米(11.9亩)。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宪友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应以非法占用农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宪友供认放火烧柞树根属实,只是放火烧树针和虫子,没有改变农地用途现柞树已经长出来了,所以我没有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宪友系海城市某镇某村村民,1983年在生产队解散时承包某山蚕场一处,2015年在该蚕场种植玉米约3亩。2016年4月某日擅自放火烧毁蚕场内柞树根,总面积为7920平方米(11.9亩)。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某证言,略。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略。3、证人李某某证言,略。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宪友出生于1956年5月11日,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6、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7920平方米(11.9亩)。7、2017年4月28日李宪友承包的闷头山柞蚕场照片4张,证明柞树已长出来的事实。8、海城市某镇某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李宪友2016年在某山山场没有种地。9、被告人李宪友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我在自己承包的柞蚕场种了两亩多玉米,其余柞树我和我儿子砍了当烧柴了。我砍完柞树用火把地里的玉米杆烧了,烧了三个半天。我们老百姓都知道柞树伏天不打药不掰芽不能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宪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宪友辩解是放火烧树针和虫子,现柞树已经长出来了,没有改变农地用途,我没有罪一节。因有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证言、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宪友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李宪友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宪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何国利审判员 郑丽萍审判员 蔡洪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小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