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李正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李正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初1370号原告:赵云龙,男,2000年09月29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安徽省寿县。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云龙父亲),男,1968年05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张祝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训,男,1968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云龙与被告李正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龙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祝梅,被告李正训,被告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正训赔偿赵云龙医药费19380.99元、护理费20700元(115元/天×180)、营养费5400元(30元/天×1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29天)、残疾赔偿金107744元(26936元/年×20年×20%)、矫形器38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450元、车损860、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85204.99元;由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30日07时50分,赵云龙骑摩托车沿寿春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寿春路与明珠大道交叉口北150米处,被李正训驾驶的皖N×××××小型汽车在此处掉头时撞倒,造成赵云龙身体受伤,所骑摩托车受损。事故经寿县交管大队认定,李正训负事故全部责任,赵云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云龙被送到寿县中医院抢救,后又转到淮南新华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28日出院。经诊断:1、右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2、右膝外伤;3、右手外伤;4、右股骨内侧髁骨折;5、右膝创伤性紊乱。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赵云龙已达九级伤残。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正训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皖N×××××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在保险期间,赵云龙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代为理赔,事发后为赵云龙垫付15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非医保费用,已付的10000元应予以扣除,赵云龙的部分诉请不合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0日07时50分,李正训驾驶皖N×××××小型汽车沿寿春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寿春路与明珠大道交叉口北150米处掉头时,未确保安全与后方同向行驶的赵云龙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云龙受伤,骑摩托车受损。李正训负事故全部责任,赵云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赵云龙被送到寿县中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28日出院。赵云龙花去医疗费19380.99元,支付残疾器具费3800元。入出院诊断:1、右侧股骨颈基底部骨折;2、右膝外伤;3、右手外伤;4、右股骨内侧髁骨折;5、右膝创伤性紊乱。赵云龙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赵云龙的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赵云龙二次手术取出右股骨颈骨折螺丝(3根)内固定需13000元。赵云龙花去鉴定费2450元。赵云龙的摩托车损失860元。李正训驾驶的皖N×××××小型汽车在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李正训已付赵云龙1500元。事故发生时赵云龙系寿县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赵云龙提供的赵云龙的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矫正器具发票、修车发票及本院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李正训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云龙身体受到伤害,摩托车受损,对此李正训应当按其所负事故全部责任,对赵云龙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正训驾驶的皖N×××××小型汽车在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对赵云龙要求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对其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赵云龙诉请的医疗费19380.99元、护理费20700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残疾赔偿金107744元、矫形器38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鉴定费2450元、车损860、精神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云龙诉请的交通费,本院根据赵云龙的就医地点和住院时间,酌情支持600元。根据赵云龙的诉请,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对赵云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确定为:医疗费19380.99元、矫形器具38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营养费5400元(180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29天)、护理费20700元(180天×115元/天)、残疾赔偿金107744元(26936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600元、摩托车损失费860元,合计184804.99元。该184804.99元,由平安财保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云龙医疗费、矫形器具、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共计184804.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4.00元,减半收取2002.00元,由被告李正训负担1500.00元(已预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2.00元。重新鉴定费用10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传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正亮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