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建国、唐山市宏霸钙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唐山市宏霸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54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滦县被执行人唐山市宏霸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新站解放街法定代表人:李国祥,经理刘建国申请唐山市宏霸钙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2016]073号滦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