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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亚范与姜雨锋、李俊华、张宝江、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范,姜雨锋,李俊华,张宝江,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初476号原告:陈亚范,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姜雨锋,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俊华,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宝江,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冷军,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陈亚范与被告姜雨锋、李俊华、张宝江、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范、被告姜雨锋、张宝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华、冷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亚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210000元;二、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任兵介绍与被告姜雨锋相识,被告姜雨锋与被告李俊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7日,被告姜雨锋、被告李俊华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3分,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张宝江及被告冷军为此借款自愿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四被告索要此款,四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姜雨锋辩称,欠款15万元属实,同意还本,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如果他要房子要地给他也行。张宝江辩称,承认担保责任,姜雨锋还不上的时候我还。冷军、李俊华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朋友任兵介绍与被告姜雨锋相识,被告姜雨锋与被告李俊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7日,被告姜雨锋、被告李俊华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张宝江及被告冷军为此借款自愿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四被告索要此款,四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上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借条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姜雨锋、李俊华向原告陈亚范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张宝江、冷军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四被告未及时偿还有违诚信原则,原告主张有理,应予支持。但要求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陈亚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雨锋、李俊华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陈亚范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张宝江、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雨锋、李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