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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文、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金海村(泸阳林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75947958。法定代表人:邹明。上诉人朱文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文以其已与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利建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