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淑娟与冉占争、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娟,冉占争,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089号之一原告:刘淑娟,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占争,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琦,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刘淑娟与被告冉占争、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淑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420元,由原告刘淑娟负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冉占争、王琦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