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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淑娟与冉占争、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娟,冉占争,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089号之一原告:刘淑娟,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占争,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琦,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刘淑娟与被告冉占争、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淑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420元,由原告刘淑娟负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冉占争、王琦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