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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与被告陈德庚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陈德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185号原告: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928号。经营者:肖茁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德庚,男。原告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与被告陈德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益阳市朝阳老益阳酒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邹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