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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永兵、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兵,男,1972年1月6号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5679-1。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平,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汤道发,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平、汤道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平、汤道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房产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平、汤道发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