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靳小超与周肖肖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小超,周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靳小超,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桃,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周肖肖,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靳小超与周肖肖离婚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孩子2016年度抚养费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