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海涛、王德香、吕俊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海涛,王德香,吕俊铭,罗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民特64号申请人:吕海涛,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王德香,女,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人:吕俊铭,男,汉族,2011年11月19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吕海涛,身份信息同上,系申请人吕俊铭的父亲。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凤玲,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罗梅,女,1983年11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中明,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人吕海涛、王德香、吕俊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海涛、王德香、吕俊铭称,2016年7月5日23时56分,周厚交驾驶“云X**”小型轿车与李文安驾驶并搭载罗梅的电动车在昆明市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梅头部及脚部受伤。经临床诊断,罗梅的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发性大脑挫伤伴出血(双额颞),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性脑疝,呼吸衰竭;重型肺部感染,鲍曼不动杆菌性肺炎;下丘脑损伤,高钠血症,尿崩症;心衰;肺肾功能不全;贫血,低蛋白血症,凝血功能障碍;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创伤性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胫腓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先后已行“双侧颅内血肿清楚术、去骨瓣减压术”,经过治疗,现罗梅遗留四肢瘫痪;语言障碍;吞咽障碍;认知障碍;肌展力障碍;二便障碍;双侧跟腱挛缩;继发性癫痫。2017年5月10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6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确定罗梅因交通事故致伤,目前为颅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认知功能受损;人格改变;部分混合性失语;四肢瘫痪;继发性癫痫;幕上脑室扩大,脑积水;社会功能重度受损。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罗中明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梅,女,1983年11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居住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吕海涛系被申请人罗梅的丈夫,申请人王德香系被申请人罗梅的母亲,申请人吕俊铭系被申请人罗梅的婚生子。2016年10月5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6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重型颅脑损伤;2、双额颞多发性大脑挫裂伤伴出血;3、弥漫性轴索损伤;4、创伤性脑疝,创伤性蜘蛛网膜下腔出血:5、呼吸衰竭;6、重型肺部感染,鲍曼不动杆菌性肺炎;7、下丘脑损伤;8、高钠血症;9、尿崩症;10、心衰;11、肺肾功能不全;12、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13、颅底骨折;14、右侧胫腓骨骨折。目前为颅脑损伤所致致精神障碍:1、认知功能受损;2、人格改变;3、部分混合性失语;4、四肢瘫;5、继发性癫痫;6幕上脑室扩大,脑积水;7、社会功能重度受损。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梅于2016年7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6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罗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吕海涛、王德香、吕俊铭申请被申请人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因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的父亲罗中明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罗中明为罗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亚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