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宝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宝宁,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贺宝宁,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金泽大厦**楼,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2********。委托代理人董占德、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明祥,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枣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2********。被执行人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永昌路紫玉东方小区2号楼2单元101、201法定代表人马贵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庆龙,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延安市宝塔区百合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509150017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商业车队家属楼6号法定代表人王庆龙,系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冯彦斌,男,汉族,1973年5月1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305010033担保人陕西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宝宁申请执行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0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宝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67598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于2015年11月25日、12月25日、2016年1月25日已支付的共计45万元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76元、执行费35076元,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人贺宝宁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90000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仍有欠款本金2625701元未付。2017年6月29日,本案在执行中,陕西省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彦斌愿为被执行人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贺宝宁本金2625701元,在2017年9月28日前付清,由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彦斌、陕西省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以宝塔区枣园侯家沟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补偿款担保);二、如陕西省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宝塔区枣园侯家沟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补偿款在2017年9月28日未给付,则由刘明祥、延安迎鑫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支付申请人贺宝宁3000**元至付清欠款本金2625701元之日止,欠款利息仍以年利率24%计算,由王庆龙、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彦斌、陕西省延园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6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雷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