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鹏云与吕作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云,吕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53号原告:刘鹏云,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吕作飞,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原告刘鹏云诉被告吕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鹏云称其拟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鹏云撤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柴也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