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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与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163号原告黄*,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鹏达路。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