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与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163号原告黄*,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鹏达路。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