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杭萍、俞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杭萍,俞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997号申请执行人蔡杭萍,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俞红卫,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蔡杭萍与被告俞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执7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杭萍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俞红卫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杭萍未实现债权38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俞红卫银行账号存款金额数目小变动不大,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997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