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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甘立术与渠县教育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立术,渠县教育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2224号原告:甘立术,男,1967年8月7日出生;被告:渠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本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立术诉被告渠县教育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立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立术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立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减半收取325,由原告甘立术负担。审判员  段山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涂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