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昆山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昆山,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567号原告洪昆山,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陈亮,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昆山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昆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昆山撤回对陈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昆山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