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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昆山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昆山,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567号原告洪昆山,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陈亮,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昆山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昆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昆山撤回对陈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昆山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