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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丁彬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彬,刘卫东,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丁彬,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执行人姜超,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509号裁决,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应支付本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七十万,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应支付利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三十四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应支付暂计至2016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二百二十六万一千七百二十二元。并应以五百七十万元为本金按照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应负担仲裁费人民币八万一千八百零七元九角一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卫东、姜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胡建勇执 行 员 苏向京执 行 员 李京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潘 冰书 记 员 刘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