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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循利与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循利,陈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1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循利,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住海口市,海南金恒生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迎春,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亮,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循利因与被上诉人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循利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08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陈迎春向黄循利支付违约损失人民币444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陈迎春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循利对此不能接受。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陈迎春无权索要所谓的借款。1.2014年5月23日,陈迎春以借款的形式给黄循利人民币50000元,用于办理儋州市伏波路与兰洋北路东北角150亩以上土地手续,并写了”借条”。借条内容里注明了金额,办理事项,并注明:如一个月内陈迎春对取得的效果不认可,立即归还现金。事实是2014年4月10日,陈迎春找到黄循利商讨操作”儋州市伏波路与兰洋北路东北角150亩以上土地事宜”(当天陈迎春通过自己的邮箱chenyingchun11发至上诉人邮箱××××××、昵称”盛源”,相关土地规划图),之后黄循利通过调查了解,政府咨询后,确认该土地可操作。于是2014年5月14日双方拟定好了:成立项目公司的合同书(当天,陈迎春通过自己的邮箱将双方商讨后的正式合同发至黄循利邮箱),又因陈迎春担心黄循利的办事能力,双方约定以上借条事宜。后因黄循利工作效率快,成效得到陈迎春的认可,在借条生效的25天后,双方于2014年6月18日成立购买该土地的项目公司”海南美华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鑫泰”),以股东海南美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环球”)的美华两字,以股东黄循利提出的鑫泰两字,在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海南美华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常规先签合同后办注册。因黄循利的能力,工作态度,为人处事得到陈迎春的高度信任和认可,于是双方直接成立了公司,以股权形式,以公司章程作为双方合作约定),之后黄循利一直以海南美华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运作该土地相关工作。在2014年6月25日,因办事工作的推进,黄循利通过自己的邮箱将”项目立项请示的草稿”发至陈迎春邮箱,之后,陈迎春通过修改后,通过自己的邮箱将修改过的”项目立项请示”发至黄循利邮箱,而该借款作为股东前期投入,已用于项目手续办理运作费用。综上所述,双方从开始到现在都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项目合作人关系,从美华鑫泰公司成立后,借条已作废,股东陈迎春前期投资人民币伍万元进美华鑫泰公司。2.在土地手续办理过程中,做为大股东美华环球(占美华鑫泰公司70%股权),美华环球公司法人代表陈迎春却多次拒绝参加讨论土地征收工作、土地价格商议,使黄循利在实际土地手续办理中非常被动,工作无法向前推进,项目手续一拖再拖,而最后以一句”该土地不要了”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通过事后调查,美华环球股东为何中华占股98%、陈迎春占股2%,陈迎春属于微小股东,对土地操作没有决定权,且也不安排大股东与黄循利见面会谈,以至于到现在黄循利与美华环球公司大股东何中华没见过面。从2014年5月23日起直到2016年3月前的日子里,黄循利每个星期多次安排自己公司的员工从海口开车到儋州去办理相关工作事宜,有些时候因工作需要经常驻留一星期,花费了大量的汽油费、餐费、住宿费。2014年5月23日至2016年3月,共计有效工作日630天。共90个星期,平均每个星期往返一趟,来回油费一次300元(含儋州市区办事)、餐费一天100元,计36000元;一个员工月工资3000元,每天100元,90天,计9000元;每三个星期住宿一晚,30天,每晚食宿费150元,计4500元,共计人民币49500元。综上所述,因陈迎春个人原因致使土地手续无法继续进行,给黄循利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务损失合计人民币49500元。3、因陈迎春个人原因致使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而做为项目公司”美华鑫泰”的法定代表人黄循利,会因为企业欠税、负债而触犯法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综上所述,黄循利做为法定代表人风险极大,要求陈迎春全力协助黄循利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4.从一审判决书来看,对黄循利递交的材料、陈述等对黄循利有利的证据,没做出任何不采纳的解释,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黄循利的合法权益。陈迎春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案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从陈迎春提交的证据借条和短信记录来看,陈迎春借款50000元给黄循利的事实是清楚的,从这个借条本身来看,从文字意义上来理解,这是一个附条件归还的借款法律关系,这个条件就是上诉人要在一个月以内办理完借条约定的事项,实际上黄循利并未依约完成。2、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陈迎春即向黄循利主张归还该笔借款,从黄循利提交的短信记录来看,黄循利仅归还了1万元,就未再支付余款,但是黄循利明确表示归还剩余的借款,因此,陈迎春认为本案就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二、陈迎春认为,黄循利在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黄循利上诉理由的第四条认为一审法院未采纳黄循利的材料、陈述,也未作出不采纳的解释,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这个说法是毫无事实依据的,实际上在一审时法院开庭时给了黄循利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去举证,并为此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但是黄循利未提交证据,所以不存在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的问题。陈迎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黄循利立即向陈迎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判令黄循利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3日,黄循利向陈迎春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迎春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款用于取得儋州市伏波东路与兰洋北路东北角150亩以上土地的费用,如果一个月内陈迎春对取得的效果不认可,立即归还现金,如认可,再按进度办理”。2016年3月16日,黄循利归还陈迎春10000元。陈迎春追索余款40000元未果,于2016年6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黄循利借到陈迎春人民币50000元,有《借条》为凭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迎春向黄循利素要借款,不违反《借条》约定,黄循利不及时还清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陈迎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循利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迎春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黄循利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黄循利当庭提供的四份电子邮件内容,因在一审庭审前已存在,在举证期内黄循利无故不提供,陈迎春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亦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且其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不应认定为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循利与陈迎春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黄循利应否返还陈迎春40000元。从黄循利向陈迎春出具的借条记载的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双方计划合作开发项目,陈迎春以借款的形式支付50000元给黄循利,由黄循利具体办理,如计划项目一个月内办理效果陈迎春认可,上述50000元变成项目费用,如果陈迎春不认可,黄循利则需归还借款,即该借条是附条件的。由于陈迎春对黄循利计划项目办理效果并不认可,黄循利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循利在出具借条一个月内计划项目办理效果得到了陈迎春认可,应当按照借条约定的返还借款。从陈迎春提供的短信记录,反映出陈迎春向黄循利索要欠款而黄循利同意返还以及2016年3月16日黄循利向陈迎春返还10000元,可以与借条相互印证,黄循利项目办理效果陈迎春并不认可,因此双方应按照借条约定履行义务,由黄循利向陈迎春返还50000元借款。由于黄循利已经返还了其中1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黄循利向陈迎春归还借款4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维持。至于黄循利称其给付的10000是对陈迎春的资助,而不是还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黄循利上诉请求判令陈迎春支付其违约损失44400元,该项请求已经超出了一审审理范围,亦不符合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黄循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黄循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qux3r9udpd3wm0rigb审 判 长 刘华琪审 判 员 李家林审 判 员 林 梅法官助理 周慧娟速 录 员 黄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