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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佳丽、杨佳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丽,杨佳琴,杨国华,黄育平,龚小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佳丽,女,汉族,2003年12月1日出生,学生,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个体,住乐安县,系申请人陈佳丽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个体,住乐安县,系申请人陈佳丽之母。被执行人:杨佳琴,女,汉族,2004年6月27日出生,学生,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农民,住乐安县。被执行人:杨国华,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无业,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黄育平,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司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龚小兰,女,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乐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州市玉茗大道1036号。法定代表人:操光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先予执行陈佳丽与杨佳琴、杨某、高某、杨国华、黄育平、龚小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育平有赣F×××××(斯达-斯太尔牌ZZ3251M364)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因被执行人黄育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育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斯达-斯太尔牌ZZ3251M364)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黄育平不得转移、变卖、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