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诗贵、吴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诗贵,吴子勇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江诗贵被执行人:吴子勇公民身份号码:×××0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8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子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子勇名下有车辆(浙K×××××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浙K×××××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K×××××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浙K×××××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叶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廖月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