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郜新文与卫仁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新文,卫仁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410号原告:郜新文,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卫仁燕,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郜新文与被告卫仁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夏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