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庆福与石莹、李淑芬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福,李淑芬,石莹,通榆县双岗鹿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698号原告:孙庆福。被告:李淑芬。被告:石莹。被告:通榆县双岗鹿场。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经理。孙庆福与李淑芬、石莹、通榆县双岗鹿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庆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庆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孙庆福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