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梅琴与浙江乾龙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琴,浙江乾龙电气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752号之一原告:胡梅琴,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道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乾龙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马金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99522450B。法定代表人:刘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梅琴与被告浙江乾龙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梅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胡梅琴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