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郝久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郝久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640号原告: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17017。法定代表人:冯会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久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久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用人单位即原告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沧州市××区××路××号,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沧州市××区,故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应移送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