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路娟娟与付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娟娟,付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路娟娟,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付友兵,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路娟娟与被执行人付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娟娟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友兵自行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