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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贵、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贵,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贵,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周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万达广场B座1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92916430W。法定代表人马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竹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贵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徐贵委托代理人邹伟、周均,被上诉人清江公司委托代理人文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徐贵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雄审判员  张晶审判员  徐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