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群明与毕汪生、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明,毕汪生,张松林,吴志勇,程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29号原告:王群明,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连树,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毕汪生,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张松林,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吴志勇,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程望春,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王群明与被告毕汪生、张松林、吴志勇、程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群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群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项 华 来自: